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说法 > 案例精选
河北省香河县环保无监管 工业园区多家企业违规生产污染环境
时间:2017-01-12  来源:赤字杂志网
  河北省香河县工业园区多家企业被指污染严重、气味难闻,群众苦不堪言,多次举报无结果,记者代群众反馈遭到环保局副局长拒绝,群众疾苦如何消散!
 
\
  香河县环保局朱副局长
  澎湃新闻曾发出一篇名为《河北肺癌死亡率40年上涨306% 空气污染或为主因》的文章,文中指出:“ 河北省肺癌死亡率40年间上涨了306%。这是河北省肿瘤研究所肿瘤登记办公室近日发布的数据。2月17日,该办公室教授贺宇彤告诉澎湃新闻,扣除人口老龄化因素后,河北肺癌依然上涨了180%。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雾霾侵袭越发频繁。据有关数据显示,PM2.5构成中,工业污染占据较大比率。
  近日,本社接到香河县群众举报,称香河县钳屯乡一处工业园区的几家企业夜间开工,污染严重,气味难闻,经常头晕恶心,并且这些企业没有任何手续。
 
\
  工业园区企业名称
  接到举报后,本社工作人员去香河县钳屯乡核实情况,经过几天的现场核实和走访群众,发现多家企业白天休息夜间生产。其中一家名为怡欣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在夜间生产,厂区周边烟尘弥漫、气味刺鼻。据悉,该企业生产椰棕床垫,每天的出货量很大。在白天,由厂区内一车接一车的向外运送货物。据观察,这些企业紧挨村落,没有达到安全生产距离,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该区域的这些企业是否像群众所说的那样是没有任何手续的黑企业呢?
 
\

 

  
\
  怡欣纤维出厂产品
  了解到这些情况,本社工作人员拨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香河县环保局朱姓工作人员接听了举报电话,向其说明情况后,希望其前来现场执法。可是,直至夜幕降临,也未见到环保局的车辆前来执法。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法队伍接到举报迅速出动,及时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接受社会检验。显然,香河县环保局并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前来执法。之后,本社工作人员也没有接到香河县环保局的任何回馈。
  在香河县环保局没有任何回馈的情况下,本社记者于12月28日来到香河县环保局,见到了县环保局的朱副局长,说明该工业园这些企业群众反映的情况。可朱副局长只是反复强调一句话:“我这里不接受采访!”还声称:“记者不是老百姓!”被采访事项涉及违法事件,且又是关于公共利益事件,作为政府官员,反而拒绝采访,环保局究竟是在为谁开脱?他们与企业之间又有何种利益关系?我们不得而知。
  之后,朱副局长让本社记者去监察执法大队二中队,说企业所在区域归监察大队二中队负责。在去二中队之前,记者来到环保局办公室12369举报电话前核实举报情况,发现确实有举报记录,但二中队并未去现场执法。
  见到二中队周队长后,他说要去向局长汇报情况,便将本社记者带到二中队空着的办公室内等候约二十分钟。回来后记者向其询问执法情况,周队长闭口不言,又将本社记者带往县委宣传部。
  到了香河县宣传部,在宣传部陈部长的沟通下,香河县环保局告知宣传部陈部长企业所在区域又划分给了监察大队一中队,并且环保局与乡镇一同监管企业,环保局负责值守人员并未见到企业生产。环保局仍然拒绝提供企业的相关手续。一再地拒绝提供企业手续是不是说明该企业没有手续呢?如果没有手续该企业又是怎样建设起来的呢?环保局对这些企业平时是怎样 监管的呢?对于这些问题,香河县环保局朱副局长拒绝接受采访!
  县委宣传部并没有责任代替环保局来应对记者提问,也没有职能去代替环保局去监管企业。无论是乡镇管理还是哪个中队管辖,香河县环保局作为当地的监管单位都应负有主要责任。两个中队间互相推诿责任并解决不了实质问题。但是,香河县环保局的做法却是如此。
  次日(29日下午),本社工作人员又拨通香河县环保局办公室电话询问处理结果,得到的回复是:事情转交一中队处理。拨通一中队贾队长电话号码,对方却说:“不是,打错了!”记者又与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二中队周队长核实一中队贾队长电话号码,得到肯定后再拨,却始终是无人接听。作为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的领导干部,逃避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新闻媒体向地方环保部门反映问题尚且困难重重、得不到答复,更何况是普通老百姓,反映事情难如登天,有苦说不出。难道政府设立这样的监管机构只是为了“摆设”而已?这种工作方式与环保局办公室墙上挂着的规章制度完全不符,难道只为了挂着规章制度供人“瞻仰”,不去实施?
 
\

 

 
\
  在雾霾最为严重的京津冀地区、在紧邻首都的位置、在现如今环保工作的大形势下,香河县环保局尚且是这样的工作方式,这也就不难想象这些年的雾霾持续不断的原因了!环境保护,关乎国民生计,企业不能为了贪图眼前之利,弃大局而不顾。环保局本应是守护一方水土的保护伞,应时刻谨记自己肩负的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然而香河县环保局这种面对污染不执法,接到举报不受理,面对采访不接受的这些做法;是否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呢?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企业污染是河北省主要的污染源之一,而香河县环保局在监管方面存在严重漏洞,正是这些漏洞才让违法者有机可乘,危害百姓利益。
  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环境监察失职。
  对照此类法律法规,香河县环保局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嫌环境监察失职了呢?
  环保部点名批评河北治理雾霾不力,企业污染重。目前环境保护部已责成河北省环保厅和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尽快落实整改要求。现如今,在河北省副省长张杰辉被行政警告处分的情况下,香河县环保局的领导干部们还毅然坚定的在为企业充当“保护伞”吗?
  作为一县的环境监管部门,应当为民排忧解难,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造福一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对于此事,本刊还将继续关注!

 

编辑:高登科 责任编辑:李娟
权威发布
  •  银川市取消39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  《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宁夏出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  暂停服务公告
  • 便民信息
    精彩图片
    这座城市开始展现水韵魅力
    这座城市开始展现水韵魅力
    黄河岸边绿意浓
    黄河岸边绿意浓
    宁夏人物
  •  王玉彬:累点没啥,市民满意就好
  •  朱雪琴:夫妻携手为退休生活添色
  •  高文军:黄河水润泽幸福生活
  •  李吉安:扎根煤海奉献青春
  •  胡玉梅:拾金不昧以诚待人
  • 宁夏财经网版权所有 宁ICP备16001158号-1
    地址:宁夏银川市中山南街宁夏报业集团商务信息大厦1202室 邮箱:nx_cjw@163.com 电话:0951—6072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