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辖区出现多起土地承包方与土地承租方苗木征收补偿款纠纷,泾源县法院多措并举,切实维护苗木所有人合法权益。
2011年5月,泾源县某村村民喜某甲与邻村村民喜某乙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喜某乙将其10亩承包地经营权出租给喜某甲,约定租金每亩每年500元,租赁期限2011年5月至2021年5月。随后,喜某甲一次性支付租赁费,并在承包地种植樟子松等树苗。2020年4月,泾源县黄花乡人民政府与喜某甲约定限期清理樟子松,乡政府给予喜某甲每亩2500元补偿款。后喜某甲将种植在喜某乙承包地上的樟子松予以清理。今年3月,黄花乡人民政府将2.5万元补偿款打入喜某乙账户。喜某甲要求喜某乙向其返还苗木补偿款,喜某乙以喜某甲租地造成损失为由,只同意返还6000元。双方争议不下,喜某甲遂将喜某乙起诉至泾源县法院,请求喜某乙返还该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苗木补偿款系人民政府对苗木种植户清理苗木后的经济补偿,该款项应属于案涉苗木所有人即原告喜某甲所有,被告喜某乙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该补偿款后应当支付给喜某甲,遂判决由喜某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喜某甲返还苗木补偿款2.5万元。收到判决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苗木补偿款,一场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通讯员 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