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武口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仔细查证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陆某声称于2016年11月以现金方式借给李某15万元,经多次催要后李某偿还7万余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于是将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承认曾向陆某借款的事实,但辩称该笔借款已经起诉过了,案件已宣判并执行完毕,欠款也已还清。为查明案件事实,主审法官调取了李某陈述的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查阅、分析相关证据,发现陆某主张的该笔款项前后都有借款往来。根据常理,在前一笔款项尚未还清的情况下,继续出借大额款项应当有合理理由。此外,通过现金方式交付15万元也不符合常理,且陆某不能对该笔款项的来源及交付过程作出合理说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李某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感谢法官明察秋毫,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王昕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