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某高空抛物罪一案。这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中宁县法院审理的首例该类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撕打后,被告人刘某某为发泄情绪将电视机、饮水机等物品从五楼家中窗户扔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收入其中。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通讯员 黄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