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说法 > 案例精选
中宁县法院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
时间:2021-09-23  来源:宁夏法治报
  近日,中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某高空抛物罪一案。这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中宁县法院审理的首例该类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撕打后,被告人刘某某为发泄情绪将电视机、饮水机等物品从五楼家中窗户扔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收入其中。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通讯员 黄婷)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权威发布
  •  2021年银川市“最美社会体育指导
  •  银川市首届药学知识科普大会举行
  •  本周日 宁夏第四人民医院伤口、造
  •  20名志愿者奔赴10所农村学校支教
  •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宁夏仍有2
  • 便民信息
    精彩图片
    雨后云雾扮靓湖城
    雨后云雾扮靓湖城
    烟雨朦胧在泾源
    烟雨朦胧在泾源
    宁夏人物
  •  李向成:当好乡村振兴“领头雁”
  •  杨梓:发挥余热助力青少年法制教
  •  杨永明:俯首甘为儒子牛
  •  马旭:坚守育人初心 扎根教育一线
  •  王学锋:串起民族团结“幸福结”
  • 宁夏财经网版权所有 宁ICP备16001158号-1
    地址:宁夏银川市中山南街宁夏报业集团商务信息大厦1202室 邮箱:nx_cjw@163.com 电话:0951—6072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