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认定原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股东郝某某,在诉讼期间注销公司造成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对其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张某某罚款1万元、郝某某罚款1000元。
2019年8月13日,原告宁夏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安装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位于兴庆区某商场的中央空调改造项目,原告依约完成了承揽项目,并经被告验收通过正常使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拖欠18万余元一直未付,原告将其诉至兴庆区法院。
该案立案后,兴庆区法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2022年2月15日向被告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诉讼中,郝某某作为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准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致使该案无法继续审理。
经主审法官查明,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0日设立,张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诉讼期间,该物业公司以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为由,于2022年2月16日办理注销登记。张某某、郝某某作为公司股东,系公司注销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妨碍法院正常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法院对张某某及郝某某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作出处罚,以示警戒。 (通讯员 丁保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