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给对方驾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近日,泾源县法院判处一起危险驾驶案,车主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禹某与朋友余某在一餐厅吃饭饮酒。21时30分许,余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马某。22时30分许,余某与被告人禹某、马某离开餐厅后,马某驾驶货车载禹某行驶一段距离后,禹某提出想要驾驶货车。马某同意后,禹某驾驶该货车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禹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84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带禹某到泾源县医院抽取血样待检。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禹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4毫克/100毫升。二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禹某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他人财产及生命造成潜在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作为车主,明知驾驶人禹某喝了酒,仍将车辆交付给禹某驾驶,其行为为驾驶人禹某提供了帮助,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当庭判处被告人禹某拘役2个月,宣告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1个月,宣告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记者 马琳 通讯员 赫泽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