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贺兰县法院公开宣判首例盗掘古文化遗址案。李某甲、徐某某、柳某某等人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白某甲、白某乙因收购盗掘古文化遗址所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5月1日,袁某某(在逃)与李某甲聊天时提及某处可能有遗落的古钱币,遂商定前去探寻。李某甲将此事告知徐某某,袁某某分别联系李某乙、柳某某、马某甲和马某乙,于次日清晨,对该区域进行金属探测,通过两处盗洞挖掘出古钱币。随后,李某乙、袁某某分别联系白某甲、白某乙进行售卖,共计获利40余万元。经宁夏博物馆和宁夏文物考古研究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盗掘地点为一处古代建筑遗址,涉案的为宋代古钱币,属一般文物,盗掘行为严重破坏了古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柳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明知涉案古钱币是犯罪所得却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既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试图“探宝”取不义之财万万不可取。 (记者 王若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