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存在损失拒赔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1月16日,谢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在中宁县行驶途中发生火灾,半挂牵引车车头烧毁、挂车烧损,车上货物全部烧毁。谢某为该车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4.8万元、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限额50万元,两项权益均在保险期内。火灾发生后,谢某向货物所有人赔偿货物损失55万元,以1.275万元将受损报废车辆卖给回收公司。因保险公司拒赔,谢某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谢某的车辆损失4.8万元、货物损失5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石嘴山中院。石嘴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其投保的车辆和货物在保险期间内受损,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计算赔偿。保险公司主张谢某不存在损失的理由无充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上,石嘴山中院二审改判保险公司赔偿谢某车辆损失3.725万元、货物损失40万元,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马玉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