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经证监会批准及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于2017年2月13日发布实施。
为防范监管套利行为,《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在明确适用范围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基础上,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的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务一并纳入,切实避免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调控领域。
《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将规范重点聚焦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产品,明确协会暂不予备案此类产品;同时,禁止私募产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提供无明确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在监管口径方面与其他监管机构保持一致。
《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坚持“分类对待、统一规范、平稳过渡”的总体原则,对热点城市范围、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界定标准、多类型项目处理方法等事项作了明晰,并进一步明确,投资标准化债券和股票以及股权投资的,不受《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