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民刘先生反映: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817号门口有个长2米、宽40厘米、高15厘米的水泥台阶,这个台阶是附近一商户建的,我晚上下班在该台阶处摔伤。请问,商家能否在户外自建台阶?我摔伤应该找谁赔偿?
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回复:经核实,西夏区北京西路817号门口的水泥台阶是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执法人员找到当事人并责令其限期拆除水泥台阶。8月23日,当事人已将自行设置的水泥台阶全部拆除。
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军说,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企业、商户或业主个人在室外进行挖道路、设置台阶、堆积杂物等行为,必须要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必须设置警示标志保障过往人员和车辆安全。在没有审批手续、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导致过往人员受伤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若获得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按照要求设置了警示标志,仍然导致过往人员受伤的,依据双方过错大小,当事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跑腿记者 李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