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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车伤人家长要担责
时间:2019-05-09  来源:银川日报
  车祸猛于虎,当未成年人骑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确定当事人呢?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骑小黄车撞伤老人案。
  A8岁小孩骑共享单车撞倒老人 父母赔偿9.6万余元
  2017年9月的一天,8岁的童童(化名)下午放学后,用其父母的手机扫开小黄车,骑车回家。车子骑到小区院内后,将正在小区散步的原告蔡某某(76周岁)撞倒。一看有老人被撞倒在地,童童也被吓得慌了神,多亏小区邻居帮忙在第一时间将蔡某某送往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诊断蔡某某为“左骨股颈骨折”。
  2018年4月26日,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依据蔡某某的申请出具鉴定意见,其伤残等级为九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这个年龄限制不是只针对共享单车的,而是针对所有自行车的。年仅8岁的童童在没有家长监护的情况下,独自骑行成人单车导致原告受伤。而童童的法定监护人在此事发生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最后判处童童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履行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达9.6万余元。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不以监护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也不因其尽了监护责任而免责,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承担责任具有不可推卸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童童的监护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B中学生骑车致人死亡父母赔偿受害人近40万元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马某某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事发后公安机关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达到了22±3km/h,远超过《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的规定,马某某的行为违法,上述两点是发生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同时,监控视频显示,受害人王某某步行横过道路时未观察两侧路况,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关于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亦具有严重过错。法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事故成因的分析清晰、透彻,适用法律准确,责任认定合理合法,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同等责任的过错比例为50%。因本次事故发生时马某某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庭在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后判决马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近4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已积极联系法院履行赔偿义务。
  2018年10月17日中午,中学生马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遇受害人王某某沿该路段同向步行至此向左侧横穿非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和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处理,认定马某某和王某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致王某某急性闭合性颅脑重度损伤,在医院抢救两天后死亡。鉴定意见显示,王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将马某某及其父母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C法官:家长有责任告知孩子安全知识
  针对以上两起交通事故,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遵纪守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之责,尤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和安全教育义务,培养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特别是不能让12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公共道路上骑自行车。这个教育责任,不能够推卸于其他任何人。
  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8岁童童骑共享单车上路,从合同法的角度说,共享单车的用户和公司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的权责,《合同法》是这么规定的:承租人应该“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醉驾、12周岁以下骑行等行为,本身就是违反了约定的用途的。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在防止自身遭受伤害的同时,避免伤害他人。
编辑:张春婷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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