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王正国等8人犯抢劫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兴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正国犯抢劫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马斌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正国、姚昆、吕新楠、顾波、张虎、王金会、马斌财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正国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成员较为固定,多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抢劫等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人身权,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依法惩处。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马斌财系被姚昆等人临时雇佣驾驶其车辆实施犯罪,且只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一次犯罪活动,不应认定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改判上诉人马斌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记者 王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