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残联获悉,近日,我区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为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老年学校、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和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办法》强化了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对肢体残疾人在无障碍停车位停车的,应当免收停车费。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通行不受城市人民政府机动车辆尾号限行规定的限制。
针对无障碍设施管理不到位、维护不及时、设施损毁严重等实际问题,《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破坏性施工作业或者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施工作业或者相关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