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正式出台。
据介绍,《规定》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一定幅度的罚款”或“暂停一定期限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等法律责任进行细化确定,突出体现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比例原则,以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平正义。
《规定》明确了裁量权行使要求、法定程序,强调“同案同判”,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和处罚的数额标准,贯彻落实包容审慎要求,避免出现“只罚不教育,重罚轻教”情况,确保全区医保监管有尺度、有标准实施裁量。
《规定》细化行政衔接的标准,明确实施欺诈骗保违法行为,个人骗保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单位骗保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均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各类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对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7种具体情形,按照罚款1万至5万的幅度一一对应,明确每一种情形的处罚标准;细化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根据宁夏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支出情况,确定低于或超过造成损失金额30万元、占上年度分统筹区医保统筹基金结算金额3%两个维度,细化1倍、1.5倍、2倍的适用标准和条件;确定参保个人的处罚标准,依据违法金额区分为低于一万元、一万至不满5万元、5万元以上3个层次,按照给予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6、9、12个月共3类处理幅度进行明确规定;强化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标准,依据欺诈骗保的情节轻重和性质恶劣程度,对骗保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其违法行为分层分类,按2倍、3倍、4倍、5倍四个级别分别明确具体违法行为情形,并与6、8、10、12个月等4个处理幅度对应,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科室)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宁夏日报记者 周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