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远离非法集资 > 常识集锦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时间:2016-04-28  来源:宁夏金融工作局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编辑: 责任编辑:
权威发布
  •  银川市取消39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  《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宁夏出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  暂停服务公告
  • 便民信息
    精彩图片
    这座城市开始展现水韵魅力
    这座城市开始展现水韵魅力
    黄河岸边绿意浓
    黄河岸边绿意浓
    宁夏人物
  •  王玉彬:累点没啥,市民满意就好
  •  朱雪琴:夫妻携手为退休生活添色
  •  高文军:黄河水润泽幸福生活
  •  李吉安:扎根煤海奉献青春
  •  胡玉梅:拾金不昧以诚待人
  • 宁夏财经网版权所有 宁ICP备16001158号-1
    地址:宁夏银川市中山南街宁夏报业集团商务信息大厦1202室 邮箱:nx_cjw@163.com 电话:0951—6072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