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社会公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对“社会公众”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