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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六种类型的集资诈骗
时间:2017-07-03  来源:人民公安报
  日前,甘肃警方向社会公布了一起以高额利息诱惑实为集资诈骗的典型案例,并向群众提示非法集资的6种表现形式,旨在提高群众防诈骗意识。
  【治安动态】
  2015年7月,甘肃金昌警方立案侦办了姚某集资诈骗案。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姚某在西安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姚某被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今年3月,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13年以来,甘肃陇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以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名,以承诺支付1.2%至3.5%高额月利息为诱饵,利用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骗取刘某等13人投资款本金合计400多万元。姚某将所得钱财用以支付投资人利息、维持日常高档消费等。
  【警方提示】
  警方提示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6种表现形式: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养老”的旗号,这个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人上当。
  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投资过程中,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注册,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资金实力和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还有的通过群发短信、电话推销,在路边、商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散发传单等手段实施非法集资,广大群众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编辑:张霞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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