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 |
非法集资的法律解释演变、分类、表现形式及作案手法
【编者按】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金融安全研究中心近日发布了最新的研究成果《关于打击非法集资与整顿各类非法融资主体,维护金融安全的认识和思考》。
研究报告分上篇理论篇和下篇实践篇,从深刻认识打击非法集资重要性入手,全面系统解读了2021年5月起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主要精神,分析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的演变、分类、表现形式、作案手法及打击非法集资为什么那么难的原因,最后提出打击非法集资与整顿各类非法融资主体的总体思路和政策建议。
一、非法集资的法律解释演变
非法集资概念的形成经历了民间集资—乱集资—非法集资的演变,其内涵与外延也经历了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演变过程。
二、非法集资的分类
非法集资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总的来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1、投资经营型
无论是以房地产销售,还是租种作物和林木等,都是通过在集资者和投资者之间设立一种生产销售关系,从形式上转移所有权,再通过建立租用关系保证投资者的未来收益。
例如,部分房地产楼盘所推出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就被指出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因为一些楼盘在出售时并不具有房地产预售许可,而所签订的合同也并不是房地产买卖合同而是投资合同。实践中,似乎这种形式接近于融资租赁关系,即投资者为了享受出租某物的回报而购买该物进行出租。但与融资租赁关系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融资租赁关系成立的基础,并且承租人和租赁物的出售人不是同一个人。
在辽宁东华集团的蚂蚁养殖案件中,集资者先宣传养蚂蚁能赚钱,再与蚁农签订预期收购协议并承诺到期按约定价格收购蚂蚁,但需养殖户交纳1万元的押金。此类案件的行为核心,是通过集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签订从事某项经营事务的合同,但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资金名目多样,可以是押金、保证金或者启动资金等。而有些案件中集资者确实从事该项经营,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未进行经营的则多被定为集资诈骗行为。事实上并不是所有采取先出售再租用或管理的形式,都能直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而应当视具体情况认定模式是否合法而定。
2、欺诈出售金融产品类
无论是通过虚假表述为投资者提供债券、基金和保险,还是宣传可进行投资理财,都是实践中以合法形式进行投资宣传再进行非法集资的典型方式。对于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具体行为方式中,以投资为名骗取资金的行为,经常出现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诈骗案件中。一般这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多表现为通过从业便利,将虚假的投资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项目书或投资合同向投资者进行宣传,将所得资金打入私人账户。
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具有从业资格的相关从业人员违法欺诈销售金融产品帮助吸收资金的情况,如存在证券或银行业务员诱导和欺骗投资者,投资与业务员所属机构无关的投资项目,从中赚取融资提成。在宣传中谎称或误导所销售的金融产品是业务员所属公司代售的、存在担保关系承诺无风险等,导致投资者误认为投资安全性较高,最终遭受损失。
3、民间组织集资类
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以各种名义成立的“会”用来募资,诸如“同乡互助会”“经济互助会”等。这些组织一般结构松散,通常没有固定的组织管理形式,大多是提供一个相互交流互助的平台。这类案件主要是通过承诺,对加入的会员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吸引会员加入交纳会费,再用所收取会费支付已加入会员的利息。还有一些形式则是收取会费,为他人集资提供场地并接受投资者。
综上所述,当前《刑法》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列举的行为类型都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中的非法集资行为建立的,采取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核心的规制模式,也是符合行政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解释。这种看似合理的规制方式却受到了来自互联网金融发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倡导的金融创新要求的挑战。
三、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20世纪至今,非法集资的形态不断演进,其表现形式逐步从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形态,演变为结合传统金融产品与业态。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衍生出了借助于P2P融资平台、互联网交易平台、代币发行等概念的诸多新形态。
四、非法集资的作案手法
非法集资通常使用以下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