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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誓旦旦的背后“承诺” ——孔某某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案
时间:2016-04-28  来源:宁夏金融工作局
  
  孔某某作为一个管理者,本应好好经营企业,却在把企业搞的一塌糊涂后进行非法集资,触犯国家法律,被判无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03年1月,孔某某经营的山东圣地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药材公司)出现严重困难,负债累累,难以为继。身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孔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副总经理韩某某以年利率I2%至18%高息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其集资款不入公司账目,由孔某某之妻颜某某掌控。至2006年案发非法集资金额达6901435元,无力归还。另,孔某某2002年9月与曲阜市陵城镇政府签订《楼房买卖合同》、《楼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没有付房款将镇政府办公大楼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办的曲阜康达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下。2003年4月10日,孔某某又将产权过户到其本人及其妻颜某某个人名下。2003年5月份,孔某某用该楼房产权作为抵押,以贷款用于购买陵城镇办公大楼的名义,在工商银行曲阜支行贷款280万元,仅将其中的50万元作为购房款支付给陵城镇人民政府。所欠150万元购房款至今未付,且因欠银行贷款逾期未还,陵城镇办公大楼作为贷款的抵押物被查封。
  作案手段
  1.虚假宣传,蛊惑投资者。孔某某为达集资之目的,以公司名义制作《吸纳社会资金、发展中药材生产》宣传材料,并宣称集资的用途是购买仪器和基地建设,做出一番干大事业样子。
  2.承诺高额回报,确保随用随支。孔某某的宣传材料称:融资一年以上,年利率为18%;融资半年以上,年利率为15%;三个月以上,年利率为12%;不足三个月按年息9.6%支付。存人期间若需支取本金,只要提前10天告知,可确保随用随支;存人大额基金者,公司采取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还清。这些信誓旦旦的承诺迷惑了不少投资者。
  案件查处
  2007年2月6日,孔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其经营的圣地药材公司出现严重困难,已经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集资活动,在被害人得不到偿付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后,其不仅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且继续非法集资,且吸收的资金由其妻掌控,不入公司账,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孔某某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某协助孔某某非法集资,对孔某某的犯罪起到帮助作用,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
  2008年12月8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孔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韩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件警示
  本案中犯罪分子集资诈骗之所以能够得逞,靠的是高额回报等信誓旦旦的虚假承诺。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牢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投资时一定要详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谨慎投资以防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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