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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的概念
时间:2016-12-12  来源: 宁夏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五节,具体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证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有价证券诈骗罪:本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编辑:高登科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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