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远离非法集资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自2010年5月7日施行
时间:2017-02-23  来源:宁夏金融工作局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高登科 责任编辑:李 娟
权威发布
  •  银川市取消39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  《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宁夏出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  暂停服务公告
  • 便民信息
    精彩图片
    这座城市开始展现水韵魅力
    这座城市开始展现水韵魅力
    黄河岸边绿意浓
    黄河岸边绿意浓
    宁夏人物
  •  王玉彬:累点没啥,市民满意就好
  •  朱雪琴:夫妻携手为退休生活添色
  •  高文军:黄河水润泽幸福生活
  •  李吉安:扎根煤海奉献青春
  •  胡玉梅:拾金不昧以诚待人
  • 宁夏财经网版权所有 宁ICP备16001158号-1
    地址:宁夏银川市中山南街宁夏报业集团商务信息大厦1202室 邮箱:nx_cjw@163.com 电话:0951—6072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