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鹏飞犯诈骗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李鹏飞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23725元。
金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鹏飞伙同黄目介、张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以民间借贷为由与被害人签订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借款时以家访费、咨询费、服务费、利息费为名收取被害人费用,采用侮辱、威胁性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并在逾期后向被害人收取高额逾期费等,骗取被害人财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黄目介、张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李鹏飞系该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参与诈骗犯罪11起,诈骗金额1223725元,金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鹏飞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王辉 沙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