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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指南
时间:2015-12-08  来源:市场秩序处
  一、事项名称
  宁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指南。
  二、法律效力
  管理性强制备案。
  三、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和网上备案相结合。
  四、备案依据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备案企业申请条件
  宁夏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行业分类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宁夏境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全区发卡企业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办理备案。
  发卡企业包括: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三)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其他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之外的发卡企业。
  七、备案机关
  发卡企业按下列规定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宁夏商务厅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所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所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八、办理时限
  备案机关应在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网上公告。
  九、备案材料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提交宁夏商务厅主管部门二份,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一份。规模发卡企业备案材料一式三份,提交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二份,所在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一份。其它发卡企业备案材料一式三份,提交所在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注:按照国家行政审批改革进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要求,将适时调整以新证为准。)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提交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
  2.《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附件3,商务部或宁夏商务厅网站下载,A4纸双面打印,下同);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经审计机构审计且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6.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7.单用途卡业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
  8.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9.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10.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及售卡企业清单;
  11.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二)规模发卡企业应提交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
  2.《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附件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经审计机构审计且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6.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7.单用途卡业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
  8.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9.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三)其他发卡企业应提交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
  2.《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附件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十、备案流程
  

 

  规模发卡企业实行书面和网上共同备案(即:企业领取《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附件5)后,须以“备案编号”登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系统,提交电子备案表完成网上审核、备案);其他发卡企业暂时不用登录系统做网上备案,仅进行书面备案,领取备案编号,即完成备案。
  十一、相关文件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解读。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附件1)。
  (三)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
  (四)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附件3)。
  (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报告表(附件4)。
  (六)单用途卡企业备案回执单(附件5)。
  以上资料附件均可通过宁夏商务厅网站“在线办事”栏目的“办事指南”下载。
  十二、法律责任
  上述所列企业违反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7条备案规定的,依据《办法》第36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联系方式
  (一)自治区商务厅。
  处 室: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武 卫
  电 话:0951—5960716
  地 址:银川市民族北街蓝泰广场A座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银川市商务局 邓丽娟 0951-6889013
  石嘴山市商务和经合局 张 枫 0952-2688226
  吴忠市商务局 马长利 0953-2037222
  固原市商务局 赵满芬 0954-2088801
  中卫市商务和经合局 何太军 0955-7068882
  附件下载: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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