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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之“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政策指南
时间:2017-05-1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以下简称“降成本30条”),促使企业深入了解相关内容,更好享受政策优惠,切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特制定“降成本30条”政策指南。
  十四、降低普通公路收费
  2017年年底前分两批取消28个政府还贷普通公路(含桥梁、隧道)收费站收费。在此期间,继续执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减半征收普通公路通行费政策。
  第一类
  政策名称:取消政府还贷普通公路(含桥梁、隧道)收费站收费
  第一批收费站取消时间:2017年6月30日前
  第一批取消的收费站名称:省道203线陶乐收费站、国道110线大武口收费站、省道304线惠安堡收费站、国道109线中宁黄河桥收费站
  第二批收费站取消时间:2017年12月31日前
  第二批取消的收费站名称:国道109线四十里店收费站、国道110线团结收费站、国道109线地三收费站、吴青路黄河桥收费站、吴忠黄河大桥收费站、省道201线胜金关收费站、省道101线杨朗收费站、国道309线九龙山隧道收费站、省道102线银巴路收费站、国道110线石嘴山收费站、石嘴山黄河桥收费站、省道303线汝西公路收费站、省道301线石炭井收费站、平罗黄河桥收费站、国道307线盐池收费站、国道109线广武收费站、省道201线甘塘收费站、省道302线兴仁收费站、中卫黄河桥收费站、国道312线蒿店收费站、国道312线六盘山隧道收费站
  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承办处室:财务审计处
  承办人员:马进彪
  联系电话:0951-6076693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交通运输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76782
  第二类
  政策名称:减半征收普通公路通行费
  申报主体:自治区重点工业企业
  支持领域:重点支持煤、电等工业企业货物运输车辆
  减征范围:1.自治区重点工业企业在我区境内普通公路发生的货运车辆通行费;2.享受减征的车辆必须是整车(80%以上)装载企业购入原材料或售出产成品,混装车辆不予减征;3.享受减征的车辆必须是合法装载,车辆总重不超过55吨;4.对已享受优惠且优惠幅度超过50%的车辆不再重复减征。
  申报流程:各工业企业按照车辆运输生产计划,向各市工信局提出免减费申请——各市工信局审核汇总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减免费企业车辆,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减免费车辆信息——自治区交通厅予以减免
  证明材料:《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享受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征企业名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编制的重点工业企业通行费减征凭单
  支持方式:直接减免
  支持额度:应缴收费额的50%
  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承办处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监测调控处
  承办人员:马进彪、朱锁林
  联系电话:0951-6076693、0951-6038237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交通运输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76782
  十五、对全区外贸企业给予运输费用支持
  对宁夏生产型出口企业和销售宁夏产品的外贸流通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或通过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农产品和食品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40%的支持。对出口其他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在银川海关报关的进口企业,对其进口货物口岸到宁夏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外贸企业在区内各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发生的实际仓储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
  第一类
  政策名称:宁夏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支持资金
  支持对象:宁夏生产型出口企业和销售宁夏产品的外贸流通企业。企业必须在宁夏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具有出口实绩,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无重大安全、环保、纳税、劳动、信贷等不良记录。
  支持内容和标准:对出口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和通过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运输费用给予支持。1.出口农产品和食品产生的运输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40%。2.出口其他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20%。
  证明材料:出口企业申报运输费用支持,需提交以下证件、单据和凭证的复印件:1.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2.企业与货运代理公司、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3.运输费用付款凭证、发票。4.出境口岸集货单和装船证明。5.出口货物报关单。
  企业提交的资料必须做到合同、单证、票据相符合,提供的证件、单据和凭证的复印件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册,便于审核。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要求:
  1.专项资金实行切块下达。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需做好下一年度的运输费用支持额度测算工作,测算需结合本市上年度出口企业运输费用和下一年度外贸增长目标等因素。五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将测算结果和依据以正式文件于12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商务厅切块下达下一年度运输费用提供参考。
  2.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实行季度管理,按照属地原则,五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完成本市企业上季度运输费用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3.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及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涉及的合同、单证、票据进行核查,确保审核无误。如有必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助审核。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抽查。
  4.五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和资金拨付手续的存档管理。
  5.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季度完成专项资金拨付后的一个月内,联合本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备上季度资金拨付情况。每年度资金拨付完成后的第二个月内(即第四季度资金拨付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情况。
  其他事项:对出口企业以明显超过同期运费定价的不合理运输费用申请资金或者利用虚假材料套取资金支持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厅
  承办处室:自治区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承办人员:张文杰
  联系电话:0951-5960743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商务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5960699
  第二类
  政策名称:进口货物运输费用补助
  支持对象:在宁夏注册登记的外贸企业,具有进口实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无重大安全、环保、纳税、劳动、信贷等不良记录。
  支持内容和标准:对进口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进口货物从各口岸运输到宁夏的内陆实际运输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20%
  申报所需材料:需提交以下证件、单据和凭证的复印件:
  1.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企业营业执照)。2.企业与货运代理公司、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3.运输费用付款凭证、发票。4.进口货物报关单、货物发票、提货单、保险单、进口货物许可证。
  企业提交的资料必须做到合同、单证、票据相符合,提供的证件、单据和凭证的复印件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册,便于审核。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要求:
  1.专项资金实行切块下达。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需做好下一年度的运输费用支持额度测算工作,测算需结合本市上年度进口企业运输费用和下一年度外贸增长目标等因素。五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将测算结果和依据以正式文件于12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商务厅切块下达下一年度运输费用提供参考。
  2.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实行季度管理,按照属地原则,五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完成本市企业上季度运输费用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3.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及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涉及的合同、单证、票据进行核查,确保审核无误。如有必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助审核。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抽查。
  4.五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和资金拨付手续的存档管理。
  5.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季度完成专项资金拨付后的一个月内,联合本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备上季度资金拨付情况。每年度资金拨付完成后的第二个月内(即第四季度资金拨付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情况。
  其他事项:对进口企业以明显超过同期运费定价的不合理运输费用申请资金或者利用虚假材料套取资金支持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厅
  承办处室:自治区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承办人员:张文杰
  联系电话:0951-5960743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商务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5960699
  十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减少企业通关时间,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降至2%以内,对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便捷的通关措施。查验无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将进出港(场)货物3天的免费仓储期限延长到5天。
  政策名称:延长免费仓储期限
  申报主体:进出口国际货物的企业
  支持领域:进出口国际航空货物
  基本条件:在银川机场海关监管库进行仓储的始发、到达进出口直达或转关的航空国际货物。
  申报流程:国际进、出港报关货物放行后,凭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通知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航空国际货运单前往物流宁夏分公司国际业务室进行申报减免
  证明材料:1. 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通知书;2.航空国际货运单;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支持方式:将3天的免费仓储期限延长到5天
  主管部门:银川海关
  实施主体: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西部机场集团航空物流宁夏分公司国际业务室
  承办人员:文 莉
  联系电话:0951-6912813
  监督机构:银川海关
  监督电话:0951-5679029
  十七、提高物流运输效率
  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行动计划,建设自治区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运力与货源的有效对接,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加快推动建立多式联运技术标准体系,2年内至少实施1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
  第一类
  政策名称:共享自治区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数据
  建成时间:2017年12月31日前
  应用范围:零担物流领域车货配载信息有效对接,物流行业政策发布,行业资讯的发布。
  服务方式:由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收费标准:免费
  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厅
  承办处室:物流促进处
  承办人员:杨文辉
  联系电话:0951-5960708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商务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5960699
  第二类
  政策名称:建立多式联运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时限:2018年第四季度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
  运输方式:公铁联运
  应用范围:铁路干线运输与公路短驳、配送的衔接
  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承办处室:物流促进处
  承办人员:杨文辉
  联系电话:0951-5960708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商务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5960699
  本指南由自治区经信委法规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951-6038260
  注:如发现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且情况属实,请拨打监督机构监督电话反映相关问题。
编辑:高登科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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