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县以上商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处罚。
(十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有本条(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情形之一的,由商务厅依法处罚。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违法违规三种行为之一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应当作出或提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第五十九条 已取得商务厅、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2008年8月1日前,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2007年8月1日前完成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六十条 加油站和油库建设必须与商务厅下达的同意建设预核准文件内容相一致,违法转让批件、变换投资人、改变油库位置、数量、容积,增加加油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商务厅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11/11 首页 上一页 9 10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