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长城水务公司了解到:2017年4月28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下发财税〔2017〕39号文件,文件内容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这一财税新政策被获悉后,长城水务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照税务局相关要求,合理运用政策法规,为公司员工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办理备案手续。
财税新政策的实施,可以减少员工应交税所得额,降低个人所得税,为员工减少税负,增加收入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长城水务 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