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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时间:2021-01-15  来源:银川晚报
  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布局高效用地,严格用途管制,确保农地农用。
  《通知》明确,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用地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确定,温棚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场区道路宽度不得超过8米。辅助设施用地合理控制规模,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5%;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大面积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大面积控制在10亩以内。
  《通知》强调,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鼓励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生产中互相联合,或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在符合规模化养殖行业标准、建筑安全、生物安全防疫等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根据发展需要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通知》要求科学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鼓励各地编制种植、养殖等农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充分衔接,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与补划。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须等质等量落实补划。
  《通知》要求,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严格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扩大用地规模,不得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非农经营,不得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大面积硬化广场。(记者 李鲲鹏 魏罗妮)
编辑:郭梦瑶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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