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中午,中宁县法院法官顶着炎炎烈日来到当事人高某家中,调解一起涉车辆纠纷,并现场交付。
2021年1月4日,原告高某在被告张某处购买一辆老年代步车。购买该车辆时,张某告诉高某:“老年代步车不需要驾照,老年人可以合法开车上路。”高某遂全额支付了购车款3.86万元。2021年8月8日,高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中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因高某驾驶的老年代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其无证驾驶,应负主要责任。高某认为张某销售的车辆与其陈述的“不需要上牌和驾照”的事实不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购车款。
承办法官了解到高某年事已高,考取驾照困难较大;张某已将车辆售出并且案涉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已有部分毁损,解除合同亏损较大。考虑以上现实情况,法官认为调解是处理该案件的最佳方式,遂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反复协商,释法明理,为双方充分分析利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以1.5万元收回案涉车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当日,张某将案涉车辆收回,并当场向高某支付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