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处可见电动车、共享电单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呼啸而过,更有骑行者在骑行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这不,银川市民张某就是其中一位。8月8日,记者从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民三庭审理了这起因骑行时使用手机发生碰撞而引发的案件。
2021年7月,张某在骑行共享电单车过程中手持手机边骑行边发送微信,行至长城路某小区旁边时,与同样骑行共享电单车停在路边接打电话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李某受伤后住院16天,经诊断为踝关节损伤、胫腓远端韧带损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二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金凤区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受伤造成的损失。
此案审理过程中,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但为了彻底查明案件事实,庭审之后,法院依法传唤张某,并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询问。张某对事发经过及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拿出相关证据表示其已支付李某6100元。张某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李某的损失,因此拒绝调解。然而,张某前期的赔付并不足以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调解未果后,法院依法予以判决,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681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100元,再支付10714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记者 王若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