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杨某与孙某进行网上理财投资,后杨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孙某转款30万元,孙某收到涉案款项后以杨某名义开设8个账户,并向杨某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一年到期后,收回本金。后经孙某与女儿齐某协商,决定回收杨某的8个账号并出具协议书一份,载明:经协商,杨某某开设共计8个账户现由孙某回收,入单本金30万元整,双方协定按期返还,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即2020年5月30日之前付清所有余款。2020年5月30日,孙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将30万元向杨某返还。由于案涉理财平台已关闭,杨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支付杨某理财款项3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6929元。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向杨某支付理财款30万元。因双方对该笔款项未约定违约金,且案涉款项原系理财投资款,杨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其中风险,因此,关于杨某主张的逾期违约金问题,该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查明,该案涉理财平台已被多地法院定性为传销组织,杨某与孙某之间关于委托理财的约定,因理财活动非法、投资平台非法、投资标的非法而无效。鉴于孙某向杨某出具保证书以及协议书内容,故对于无效后应返还的财产,双方已协商由孙某全额返还给杨某,孙某不同意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玉兰 吴学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