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么又没刷上?”
“好气,什么破烂摄像头……”生活中,常常可见车辆在进出停车场时未能被摄像头准确识别、驾驶员因而心气不顺的场景。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结了一起因破坏物业公共设施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案中,被告王某某因人为故意损坏摄像头设施,就财产损害向某物业公司进行了赔偿。
2022年3月,王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进入金凤区某商业广场停车场时,因车牌识别摄像头几次未能识别其驾驶车辆的车牌号,一气之下将摄像头损坏。物业公司对被损坏的摄像头设施进行了维修,并就此事起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该笔财产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金凤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原被告在庭前进行调解,向被告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属违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劝说原告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进行沟通协商。最终,经过努力,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维修款1280元。王某某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表示,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利,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侵犯他人财产权利、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王辉刘文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