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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8年7月,消费者张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50000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同时附加了住院医疗、心脑血管疾病等附加险。投保时张先生所有健康告知项目均正常,保险公司按标准体正常承保。2020年9月张先生因脑部疾病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发现,张先生在2018年5月有过脑梗死、颈动脉硬化等疾病的住院病史,但在投保时未将以上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因此未能获得理赔。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在获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后才能决定是否承保。就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要求消费者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真诚履行告知与保证义务。
【风险提示】
很多消费者认为,病已治愈,现在身体健康,就不需要告知住院病史了。但是例如一些慢性病、重症疾病等,即使当时符合临床治愈,也存在较高复发的可能性。假如投保前的病史对承保影响较大,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当时的承保结论,那么再次出险后,就会存在无法获赔的风险,甚至是不退还保险费。所以在投保时,消费者要本着诚实守信原则,仔细阅读投保材料和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明白白消费。
王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