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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时间:2021-08-25  来源:自治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直属机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为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各市、县(区)凡设有金融工作部门的,由其履行牵头职责;未单设金融工作部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具有执法职能和一定执法基础的部门承担牵头责任,并报自治区牵头部门备案。
  自治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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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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