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日,梁先生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街道时,有一行人突然冲出来,梁先生避让不及时将其撞倒在地。事故造成行人轻微受伤,交警认定事故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因事故只有行人轻微受伤,故梁先生需要赔偿行人的医疗费用,对此梁先生表示不理解。
解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载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 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案例中,虽然梁先生无责,但也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TIPS:虽然梁先生在本次事故中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次事故的赔付记录并不会计入其保单的出险次数,也不会影响后续续保交强险保费的浮动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