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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规范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行为
时间:2021-04-20  来源:新消息报
  4月15日,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行为。此次优化调整后,“30分钟免费”时长将不再计入计费时长,跨时段停车实行“收大免小”方案,执行时间为2021年5月1日。
  据了解,各社会停车场跨昼夜时段停车收费执行“收大免小”方案,即:产生跨白天、夜间2个时段停车,如总停车计费时长不足2小时(含2小时),则免收收费较低时段的停车费;如总停车计费时长超过2小时,则累加各个时段收费。同时,经营性停车场在计算机动车总计费时长时应减去前30分钟免费时长。
  《通知》要求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及时调整计时收费系统,按照规定的标准及范围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严禁擅自更改收费标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设置电子计时设备的停车场实行按次收费,具体执行该类型停车场首时段收费标准。无人值守的停车场应在出入口处标识联系电话,确保遇有问题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到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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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 最高罚款200万元
  4月16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银川市三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相关政策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对银川市三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并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最高2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告诫书》要求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时段。同时,《告诫书》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即: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张雪梅)
编辑:郭梦瑶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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