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首个法院指导交警调解工作平台揭牌成立,其目的就在于积极探索道路交通纠纷治理的“法院+交警”高效便民模式。
道路交通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要奔波于公安、医院、保险公司、法院、鉴定机构等不同单位之间,而且遇到复杂案情和繁琐手续的时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很多烦恼,还可能进一步加深矛盾,影响纠纷解决。由法官为交警的调解处理提供专业指导,同时通过深化警法协作联动提升道路交通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促进道路交通纠纷前端高效实质化解,对推动诉源治理、社会治理提质增效都是有积极作用的。
从诸多具体案例中不难看出,在道路交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采取“法院+交警”的工作模式可以让双方优势互补、良性互动,通过采取建立联络会商机制、专题研讨疑难问题、交流总结调解经验、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协同开展普法宣传等具体措施,有助于在预防和化解道路交通纠纷中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在疑难复杂纠纷中,法官与交警部门警员、司法局派驻人民调解员、保险消费者协会特邀调解员协同处理,由法官从法律法规、调解方向与方法等方面,对调解工作予以有针对性的专业指导,更加有助于纠纷的化解,从而使群众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其实,在银川也存在类似的模式,比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道交一体化平台等。同样是围绕诉源治理、社会治理来建立多元解纷机制,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解纷模式和一体化智能平台的建设,整合社会资源,推动交通事故纠纷就地化解,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深圳此次推出的“法院+交警”的工作模式对我们同样具有借鉴意义,比如通过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密切配合、携手共治的工作状态,从而逐步形成和完善分层式调解、一体化衔接、专业化审判的道路交通纠纷治理模式。另外,从市民的角度来看,法院对道路交通纠纷调解提供专业指导,是有信任度和接受度的,有利于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当然,任何一种措施的推出都需要结合本土实际情况,一方面要鼓励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也要以便民为民为目标,从而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优化措施,更快、更好、更低成本地化解道路交通纠纷。 孙瑞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