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8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集中宣判4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共23名被告人获刑。本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均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
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虚假宣传,以预售养老床位、预交养老服务费用为名,承诺还本付息,诱导老年人签订“合同”投资,非法集资金额达20亿余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作用大小、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等情节,对6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二):
干某某、罗某等人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干某某于2010年7月成立某老年公寓管理公司,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人罗某任公司市场部总负责人。公司主营范围为老年公寓管理、文化策划、房地产投资等。2013年11月,因资金严重短缺,干某某在无法定资质的情况下,决定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干某某以存款本金15%-25%的回报将非法集资业务“外包”。承包团队拟定《养老服务合同》,雇佣业务员,通过发传单、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公司经营实力,吸引中老年客户预定养老床位及服务。承诺根据投资金额每年赠送9%-13%不等的床位补贴券,约定期间届满后未进行养老消费的,公司对投资本金及获赠床位补贴券进行回购。同时,公司还在湘潭、株洲成立市场部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干某某非法集资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养老公寓建设和运营外,其余用于返本付息、给付员工提成,购买房产、炒股等个人消费和投资。至案发,该公司未退还集资参与人本金6.07亿元。
审判结果
被告人干某某、罗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他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实施或参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干某某、罗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2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百万元;对4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