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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资源管理条例明年起实施
时间:2016-11-01  来源:宁夏日报
   ●宁夏年度水资源将统一分配与调度    ●分五种用水类型配置和管理水资源
  ●用水超标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擅自凿井将被罚款两万元至十万元
  10月31日,宁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条例》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用法律保障强制性规范人们节约用水。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
  宁夏是全国水资源最为匮乏的省区之一,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与水质性缺水并存。按照《条例》规定,今后,我区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年度调度指标,制定全区年度水资源统一分配与调度方案,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对水资源用途管制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生活、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态等用水类型配置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应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条例》还规定,我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强化河湖生态用途管制,科学规划河湖岸线功能,维护河湖湿地健康生态。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采量。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已有的自备井应依法限期封闭。
  根据《条例》规定,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凿井取用地下水,由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补办未批准的责令限期填封,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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