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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住院医保待遇新规定
时间:2017-02-16  来源:宁夏日报
  2月16日,记者从宁夏人社厅获悉,自治区人社厅近日印发《关于自治区外异地住院医保支付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参保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在自治区外异地住院医保待遇作出政策性规定。
  《通知》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区外异地住院医保待遇方面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区外异地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城乡居民区外异地住院个人自费超过区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在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支付,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当年区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保持一致。
  其他方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治区外异地住院不再区分三甲、三乙医疗机构,全部按三甲医疗机构对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照15元/天支付。进入到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不再区分甲、乙类,城镇职工医用耗材不再进行四段支付,一并纳入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并按医院级别规定的比例支付。自治区外异地就医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暂按区内各分统筹地区相关政策执行。(记者 马钦麟)
编辑:高登科 责任编辑: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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