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5条新增了音乐制作者的“获酬权”:即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不仅要向音乐作品词曲的权利人支付版权费,还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版权费。这是我国版权保护与时俱进的一个具体举措,对于音乐创作人来说是个好消息。但是,这些费用最终的流向归属,需要有关部门及时跟进,将政策的出发点与实效相统一。
随着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直播中使用音乐相关版权问题一直被社会关注。直播间使用音乐版权怎么付费?付多少费?一直缺乏具体的行业标准和参考依据。此次修改后,收费的用途、标准都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让音乐录音制品的所有人明确了自身的权益。
直播就是一个音乐、画面、个人形象综合起来的传播活动。在人手一个手机的年代,刷屏的速率是以秒计,打开任何一个直播间,伴随着主播的叫喊,更吸引人的还有那些或激昂、或搞笑、或是独特的背景音乐。这些声音为主播带来的助益,无法用数字来具体衡量,但不可否认,没有音乐的直播是不完整的。
只是,直播间使用音乐收版权费,应该再划分下收费主体。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该明确为用于商业用途,且达到一个门槛收入的主播才进行付费。那些刚开始的小主播,直播根本就没有或者是收入很低,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免。
当然,关键还在于这些钱最终给到谁。这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费用的流向需要及时更新说明,确保版权费的确是给到了创作人,而不是肥了平台,这样才能起到保护著作人,激励音乐创作的作用。
总之,在数字时代,收费很容易。不容易的是怎么将这些费用归于正途,回到出台政策的本来目的上,而这需要相关部门、协会、平台、版权所有人联动起来,加强沟通协调,逐步完善版权保护制度,尽快跟上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步伐。 周志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