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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技术帮助诈骗构成何罪
时间:2021-08-13  来源:宁夏法治报
  在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分子行骗离不开虚假交易平台。当电信诈骗团伙案发后,案件中明知对方用于犯罪、仍帮助设置或研发制作虚假投资软件的人员,则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回放】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等4人在张某某(另案处理)任法定代表人的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技术员期间,受该公司技术主管刘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共同参与研发制作可以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比特天空全球货币交易平台”虚假投资软件,该软件可以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操纵虚拟货币价格,让客户遭受损失。后来,该软件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造成郭某某等20名被害人的800余万元被骗。
  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研发制作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软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刑事处罚。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1)宁0106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来源: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和刑罚,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如下规定:
  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警醒计算机技术从业者,当有人要求帮助修改、重新设置软件后台参数,或研发特殊的APP软件用于实施诈骗时,不论对方是个人还是单位,不论报酬多少,一定要明确予以拒绝,以免触犯法律。 (钟玉珍)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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