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寇存学
【基本案情】
海某借给丁某1万元钱,到期后丁某未能偿还。海某多次催要,丁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海某便想教训一下丁某。2018年2月21日中午,海某路遇丁某索债未果,当即打电话叫来朋友郭某。海某曾告诉过郭某丁某欠钱不还一事,但郭某不知道海某叫自己前来干什么,他开着自己平常拉客的面包车赶来,并按照海某的指示将丁某拉至一离城区20多公里的废弃农舍。下车后,海某与丁某就债务问题发生争执,海某捡起柳条抽打丁某,逼其还钱。郭某一边劝海某不要打人,一边劝丁某早日还钱,免遭皮肉之苦。丁某请求再宽限几天,后趁海某解手之际,沿小路逃脱并报警。警方遂将海某、郭某抓获。至此,丁某被拘禁达8小时,经医院诊断,丁某腰部等处均有不同程度损伤。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海某、郭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律师释法】
郭某的行为是否构罪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纵观本案全过程及证据,郭某事前知道海某与丁某之间存在矛盾,但不一定知道海某会殴打丁某,海某与郭某的行为应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所谓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临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本案中,海某在给郭某打电话时并未告诉他具体做什么,只是说让郭某“过来拉个人”。出于朋友情面,郭某赶到后未拒绝海某的指示,直接把丁某拉到较为偏僻的地带。虽然郭某在海某对丁某实施殴打期间也劝海某不要打人、劝丁某尽快还钱,但丁某毕竟是被郭某拉到偏僻处的,且海某被殴打期间不敢反抗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有郭某在旁边,一时无法逃脱,人身自由实际上处于被限制、剥夺的状态。虽郭某辩护自己拉人是碍于情面,但很显然,如果不是郭某开车拉人,海某一人不可能完成对丁某的非法拘禁。综上,海某、郭某2人事前无通谋却构成了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根据犯罪的作用和地位,郭某属于从犯,量刑时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