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油站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加油站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拟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设区的市商务局。设区的市商务局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厅。经商务厅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预核准文件,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全监管等手续。
第十八条 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农村加油点,须向当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农村加油点的意向请示(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农村加油点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农村加油点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拟异地迁建、改扩建农村加油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商务厅、设区的市商务局、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二十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厅、设区的市商务局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商务厅、设区的市商务局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商务厅和设区的市商务局职权范围的或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商务厅和设区的市商务局可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的企业,到设区的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申请材料上报商务厅。
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农村加油点)经营资格的企业,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申请材料上报设区的市商务局。设区的市商务局收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厅。
第二十五条 商务厅自收到设区的市商务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的新建企业,需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异地迁建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点的企业,凭商务厅下达项目预核准文件到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加油站(点)建设手续,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4/11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