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设区的市商务局根据听证笔录记载的事实和听证过程中经过对质得以论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出是否上报商务厅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三十五条 加油站和油库建设完毕,申请企业办理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规定的相关部门材料和手续后,由申请企业报设区的市商务局核查,设区的市商务局核查无误后,上报商务厅申请验收。
第三十六条 加油站和油库建设验收由商务厅组织或委托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验收一般采取各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方式。
(一)联合验收部门一般有商务、建设、国土、质监、公路交通、工商行政、税务、气象、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业务负责人参加,主要评价是否按照商务部门项目建设预核准文件建设、有关资料与实物的核对结果,专职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与技能掌握程度、设备设施能否正常运行等。
(二)联合验收通过后,由设区的市商务局上报商务厅,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根据企业申请和设区的市商务局初审意见,由商务厅颁发或报请商务部批准成品油经营资格。
成品油经营资格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品种等。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加油站、农村加油点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备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符合经营条件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或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二)审核程序
1、申请变更的企业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2、设区的市商务局收到县(市、区)报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变更材料上报商务厅。
3、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区的市商务局上报的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回旧证,换发新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变更后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营企业,依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有关规定处罚。 6/11 首页 上一页 4 5 6 7 8 9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