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凡未经商务厅批准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的加油站、油库,各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工商税务和质监等部门不应为其办理各种建设及经营的有效证件。
对于违规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制止,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商务厅建立涵盖成品油经营单位电子档案在内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并在自治区石油市场管理网站上公示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变更、年审、撤销、注销情况。
设区的市商务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档案。
第四十二条 商务厅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全区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经营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年检,逾期不办理视为年检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监、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四条 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经营资格的年检,设区的市商务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下负责辖区内加油站、农村加油点的年检,并将年检结果上报商务厅。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及当地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气象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度的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反馈至商务厅或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及近期本企业成品油购销增值税发票;
3、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近期油品检验报告;
4、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7、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8、拥有全资或51%以上控股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证明及复印件;
9、与进口、批发企业签订的有效期内供油协议证明及复印件;
10、近期油库全貌彩色照片。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商务厅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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