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油品检验报告;
4、有效期内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检定证书》证书及复印件;
5、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6、当地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7、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8、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及复印件;
9、通过交通部门审验合格的油罐车行车证副本及复印件;10、近期加油站全貌彩色照片;
11、外资加油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2、设区的市商务局对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实地检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检合格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自治区成品油经营资质年检合格专用章”,通知年检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设区的市商务局可采取同有关部门联合年检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办理年检。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通知不合格之日起停止其成品油经营活动,保留经营资质,限期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并通过年检后方可准予经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设区的市商务局报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许可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和安监部门。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商务厅根据来信来电举报和相关部门执法检查结果,可就有关加油站违法违规经营问题通知设区的市商务局不予年检通过。
(四)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商务厅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商务厅或由商务厅报请商务部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凡是自动歇业,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一律不予年检。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商务厅或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程序和提交材料,应当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商务厅预核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已办理停歇业手续的加油站,应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交回商务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五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务部《成品由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八条列举的八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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