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务厅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的经营资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审合格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将商务部撤销许可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和安监部门。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商务厅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检,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商务厅报请商务部吊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企业上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情况和仓储经营缴税发票;
3、拥有全资或51%以上控股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证明及复印件;
4、具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的证明及复印件;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近期油品检验报告;
6、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7、工商、税务部门上年度检验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8、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9、商务厅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商务厅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商务厅。
2、商务厅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的经营资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检合格企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仓储企业,由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并通过年检后方可准予经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许可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及安监部门。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不再具备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的企业,商务厅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检,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成品油仓储企业,由商务厅报请商务部吊销《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
(一)加油站、农村加油点年审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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