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了能顺利办理抵押贷款,竟然将已经售出的拆迁安置房进行抵押,事后,男子因无力偿还贷款,被担保公司诉至西夏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行使抵押权。判决生效后,买主这才知道自己买了许久的房子,房主却是他人,房子也被抵押。气愤不已的买主又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终,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中涉及某担保公司就涉案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男子将已售房子办在自己名下
2010年12月15日,马某(出卖人)与李某(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马某将自己名下四间拆迁安置房屋其中一间出售给李某。签订合同后,李某将购房款足额支付马某,并占有该房屋,因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合同签订后李某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马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直到2013年涉案房屋符合办证条件。
然而李某不知道的是,2013年,该房屋在符合办证条件后,马某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在自己名下。期间李某多次催促马某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但其推诿未办理。
2018年,马某经营的公司向银行贷款175万元,并由某担保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马某与某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用其名下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屋为某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细心打理的小家,不光“易主”,还被马某偷偷抵押给了担保公司。
一场官司让事情水落石出
在将名下房产担保后,马某因为经营不善公司倒闭,也无法正常还贷。2021年,某担保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马某经营的公司偿还其代偿款并判令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马某名下涉案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该案审理过程,房屋买受人并未参与案件庭审,法院判决某担保公司就马某所有涉案房屋在内的四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就在判决生效后,直到房屋即将被法院启动拍卖程序之际,李某这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已被设定抵押,这才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生效民事判决中某担保公司对其购买的房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庭审中,法官认为,2018年,马某将涉案房屋为某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李某的过错导致。某担保公司未对抵押房屋进行动态审查,未对抵押财产是否出售进行实质审查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宣判后,某担保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王辉 刘文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