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后,如期办理好房屋不动产权证,业主的心里才能真正踏实。但是家住永宁县望远镇的李女士全款购买了一套公寓,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却被告知她还欠缴1万元房款,这让她无法理解。
合同都签了 为啥还要补交1万元
李女士是2018年在永宁县望远镇花间墅售楼部购买的这套公寓,当年7月28日,她先交付了3万元,工作人员告诉她2万元为活动金,1万元是房款。11月19日李女士再次到售楼部交付了15万元,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了李女士总共16万元的房款已经交清。
在李女士提供的两份收据上,记者看到,其中一份显示李女士交付了3万元,收据上标注1万元为房款,盖章为宁夏佰德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另一张收据显示李女士交付了15万元房款,盖章为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女士说,这两笔钱都是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售楼部交付的,当时并没注意两张收据的盖章有所不同。签完合同后她想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得等一年,后续李女士一直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最近她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却被告知还欠1万元房款,需要补交。“凭啥要再交?我已经在售楼部把全部房款都交清了。”
原佰德诺公司员工称与房地产公司为代理关系 房款应已支付
那么,两张收据上的两家公司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这1万元房款又是怎么回事呢?为此记者一行来到了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中心了解情况,结果了解此事的工作人员无法联系。随后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原宁夏佰德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当时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了代理合同。
电话中,该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行业规矩,房款应该是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齐了的,否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会签全款合同。但是以前的底子也不在了,代理合同也无法提供,同时,该工作人员也无法提供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与佰德诺公司无任何关系 建议李女士诉讼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这一说法是否认可呢?随后记者与律师联系到了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李女士的情况有所了解,财务人员查账后,公司入账只有15万元房款。如果李女士对合同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电话中,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与宁夏佰德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无任何关系。公司也没有委托该公司办过任何手续。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账目上一直有这笔欠款,也是因为李女士时隔4年才来办理不动产权证,所以今年才通知李女士补交欠款。
律师:李女士可将开发公司与佰德诺公司共同起诉
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全磊表示,此次事件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的主体有三方,李女士与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上面明确写明了李女士已经向该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16万元,实际上李女士向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了15万元,向宁夏佰德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1万元,如果李女士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而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出具了一份16万元的合同,从实际来讲,这一点是矛盾的。
“建议李女士将两家公司一起诉讼至法院。”朱全磊律师说,这两家公司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委托销售的关系,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宁夏佰德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示相应的委托合同,进行证实。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委托代理销售关系,作为李女士来讲,她向宁夏佰德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万元钱购房款,实际上对于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产生法律效力的,结合收据、合同来看,李女士可以从这个角度,主张她支付了16万元的房款,要求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她办理不动产权证。
律师提醒,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并非一定是直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接触的,销售房屋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销售代理公司,作为购房者,应当核实代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付款时,也应当注意收据的盖章。 记者 马美玲 马雨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