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新建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点建设完工,经商务厅或委托设区的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和相关许可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二十九条 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点建设完工,经商务厅或委托设区的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和相关许可变更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三十条 新建、改扩建、异地迁建加油站预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农村加油点的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6个月。如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动工确需延期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商务厅提出延期申请,由商务厅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加油站预核准延长期限最长为6个月,农村加油点预核准延长期为3个月,且只能延期一次。
第三十一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预核准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商务厅提出申请,商务厅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商务厅应当将新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预核准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设区的市商务局认为不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范围内,需要举行听证确定调整布局规划的,应当向商务厅请示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涉及的事实及内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和新闻界参加旁听。
(二)申请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申请内容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相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对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及理由;
3、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三)听证参加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四)听证的程序。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核实参加听证人员、宣布听证内容;
2、工作人员提出审查行政许可后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依据;
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的证据、理由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听证的有关问题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询问;
5、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审查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展开辩论;
6、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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